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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高院印发《关于审判权力和责任的清单(试行)》 明确各类审判人员权责界限
近日,北京高院印发《关于审判权力和责任的清单(试行)》,重点规定各类审判人员办案和监督管理职责,推动构建司法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相匹配格局。
《清单》包括7部分34条,列举各类审判人员、审判组织、审判机构权责清单、负面清单、责任清单共143项。据介绍,《清单》一方面坚持司法责任制改革方向不动摇,尊重法定审判组织功能作用,既充分放权,又有效监督,做到放权不放任、监督不缺位;另一方面坚持权责内容全涵盖,坚持以审判流程节点、不同岗位职责、诉讼程序类型等因素为参照,涵盖院长、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长、承办法官以及合议庭其他法官等行使审判权的各类人员,在审判管理、审判监督、院庭长办案、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办案等审判权行使的各个环节,既规定了应当履行的审判职责,也规定了应予以惩戒的负面行为,确保权责一致原则贯彻到底。
“权责清单目的在于厘清各类审判人员的权力和责任界限,把现行的‘家底’摸清。”北京高院督查办主任赵瑞罡说。他表示,《清单》既是制度化成果,也是制度化需要,不仅对相关文件进行整合,也进一步梳理了各类审判人员的行权依据,明确怠于履责、不当履责、违法履责的行为责任,确保各类主体规范用权、行权有据、履职尽责、失职追责,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地。
记者注意到,北京高院院长寇昉在今年年初全市法院院长会上提出“要突出审判监督制约,在完善落实司法责任制上取得新突破”,强调“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与干预案件的界限,确保最高法院规定的‘四类案件’、市高级法院细化的‘十类案件’得到充分有效监督管理,真正做到有序放权、科学配权、规范用权、严格限权,在有序放权、有效监督的辩证统一中实现司法公正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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